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17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有人說,胖子寫的認養文總是歡樂開場的
錯了,真的,那是幻覺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尋尋覓覓 / 深陷在這鬆軟綿密 / 沉浸在這虛無困境裡 / 這看似毫無意義 / 但至少我不必逃離 / 不急不徐 / 流連在這空洞場景 / 漫無目的地俗媚裡探尋
於是ECHO於小地方音樂季時推出了這首單曲「解放」,一首讓人repeat就按下去不停的聽、不停的聽.......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篇05年底的文先前有備份起來,在此重貼。
原因?當然是因為貓熊要來,而動物園其他動物呢?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藍媽:...說到熊,前幾天電台主持人才問過我,覺得今年度第一名的動物新聞是啥
胖子:小黑虐狗事件吧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8C055501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卡緊來認養我們阿 ~~~ 待認養貓咪「小面」如此說 )

 

於是小貓六隻的認養訊息終於出來了!在胖子某天摔跤頭破了一個大洞之後orz..
至於為什麼變成4.5枚呢?因為其中一枚已經被認養走啦~~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8C045087
( 今天回案發現場拍的...........撞一個好大的洞 =_= )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你拍攝的 8B303470。

一張網子兩個世界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 代貼訊息 )
有人在11月於北縣新店附近遺失黃金獵犬嗎?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翻桌敲碗的鄉親們注意了!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於是今天發現ZD 12-60被操壞了,連日來的厄運之一。
也許是先前大雨時拍的太HIGH又或是先前拍狗游泳拍的「太超過」( 不過先前的14-54也操了兩年都沒壞阿 =_= ),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你拍攝的 8C158576。

 

( 本文絕無任何政治成糞,請安心閱讀 )

在鬧鐘聲驚醒
今天又要晚班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01
濁水溪公社的雨季隔了好多個月聽依然很讚,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下天氣與情境挺合適聽Gustav Mahle,翻找硬碟中過去壓的MP3..
關鍵字mahler只找到Uri Caine的變奏版本,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_MG_9314

_MG_9336

於北部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的小白,攝於2005年三月;他有很美的眼睛,用相機觀景窗與他互望了數分鐘,直到動物暫置所管理志工( 或工作人員 )匆匆忙忙的出現,盯著我的相機說:「你是那個單位的.....?我們這兒禁止攝影」。數個月後在網路閒晃,意外的看到這隻狗狗似乎還在那兒待認養。希望他最終有一個家。

  標題很長,因為我認為需要將我們口頭上常說的「公立流浪狗『收容所』」正名為「公立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

  傳統口中「的收容」所的根據後來是因為「動物保護法」頒佈 --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節錄):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四、危難中動物。

此法看來一切多麼美好,無處可去的流浪動物,依法將有收容處所( 收容的地方 )。

但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中又如此規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與第七款(節錄)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上面這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讓暫置所的動物務必將被「預約死亡」。

  傳統所說的「收容所」這個詞真的太容易讓人誤解,如同你不會以為遊民收容所、非法移民收容所中,時間一到或空間不足時,「處置方式」是所內生命銷毀---而將流浪動物「收容所」的收容動物銷毀,是目前大部分公部門對待流浪動物的「處置」方式---真的,「收容」太美化,而『暫時留置場所』會是一個比較貼切的詞。

  在2008年11月8日有貓淡水的活動中,有人說:「倘若有人知道收容所的環境,或許就不會去打電話報案了」;我相信這種說法,對大部分的人來說。

  如同先前曾經寫過一篇「一陀狗屎引發的血案」所言,不會有太多男人對女人說:這隻狗在我的門口拉屎,所以我殺了他、不會有太多父母對孩子說:因為我討厭門口那隻狗,所以我殺了他、不會有太多老師對學生說:因為狗造成環境的髒亂,所以我們應該打電話叫政府殺狗;我很想相信,或許淡水請人捕捉街貓的人或任何輕易的打清潔隊捕捉犬隻的人,是因為被「收容所」這個詞所誤解,並不知道那兒只是一個『暫時留置所』而已................................

  動物保護法有人批評是「害了動物」,但我相信有絕大部分是「事在人為」

  不管你信不信、同不同意「惡法亦法」這個說法,但我某種程度也看到一些流浪動物暫置所的「改變」--如捕捉,依據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是「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中任何人包括了公部門的補犬隊 )。但這條法令並沒有說「應」送交至暫置場所;流浪動物捕捉,可為、亦可不為,有許多更好的方式可以處理「數量問題」,捕捉未必是唯一的路。

  如淡水貓事件,事後淡水街貓捕捉將暫時停止,改以TNR來應對;又如台北街貓,在推行TNR 團體的努力下,也不積極的將街貓收入暫時留置所中。

  而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的生命銷毀條款,也沒有強制規定七日後的處置「應」予以銷毀,也因此,部分的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也慢慢的將人為預約動物死亡的期 限慢慢延長,未必是七天,也許是十四天、數個月,依照動物留置數量對於銷毀時間浮動處理--我必須承認這樣作是有進步的,儘管在認養率很低的台灣,還是有大部分的動物要被銷毀。

  是真的還是會有改變與進步的,在現在與未來的台灣.....

如果你認為當下流浪動物暫時留置所的現況並不合理,可以怎麼作?

  1. 這些事應讓更多人瞭解: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TRISTE
詞:張懸 曲:陳建騏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休假日,昏沈了睡了第十幾小時。
作息不正常總是要還,對於越來越老的人來說。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

0522

006
後來那些由巨大機械建設而成的巨大遊樂場在那一瞬間後無法繼續啟動;而在那之後,爆破那些遊樂場的秀,變成無處可去的人們最積極參與的娛樂。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