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今天( 2007年6月6日 )立法院繼續審查王幸男等4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http: //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dcfcecfcec5cccac8d2ccc9ce)。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備註:中央社的新聞應該是OK的 @@ ,但詳情還是以立法院的公告為主啦 @@ ) |
- Jun 06 Wed 2007 14:20
[ 訊息] 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