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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今天( 2007年6月6日 )立法院繼續審查王幸男等4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http: //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dcfcecfcec5cccac8d2ccc9ce)。

這個條文主要重點是「不當對待動物」的「累犯」將予以入刑。

剛看到中央社傳出來的立法院新聞:
「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706/20070606347215.html

以下是重點節錄: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第三十一條文新增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違反運送動物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七歲以上者陪同或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外,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蕭美琴、田秋堇、蔡其昌、李昆澤等61人所提,對其他條文有所規範,較大修法工程ㄟ「民間版」( http://www.catnipsky.idv.tw/animal_protection_law/animal-law.htm )
也許內容太多、細節太繁( 誰知道 @@  ),沒法在這陣子繼續審查、討論,需要再等等,所以鄉親們還要再加油PUSH了。

但,不管如何,倘若本日審查,對於不當對待動物的累犯處以監禁的條文,最終修法成功,將是台灣正視動物權的一個好的「開始」。

大家加油,持續關注動物保護法修法。

( 備註:中央社的新聞應該是OK的 @@ ,但詳情還是以立法院的公告為主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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