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找網站找動物資料時,翻到對岸香港漁護署的這支「虐待動物 可判罰款及監禁」廣告...
說真的,我被這隻廣告電到了,這隻廣告短短30秒對我來說已經超出這個時間 .....

廣告文案↓

  (畫面見一隻狗在後巷的垃圾堆中找食物)
旁白: 牠究竟犯了甚麼罪?
熒幕蓋字: 罪名:年老
旁白: 年老?
  (畫面見一隻貓被困在大廈天台的籠內)
熒幕蓋字: 罪名:失寵
旁白: 失寵?
  (畫面見天橋底有一隻流浪狗)
熒幕蓋字: 罪名:生病
旁白: 生病?
  (畫面見足球場附近有一隻前腿包了紗布的狗)
旁白: 以致遭人遺棄、甚至虐打?
熒幕蓋字: 動物何罪?
旁白: 動物何罪?請尊重生命
虐待動物,可判罰款及監禁
熒幕蓋字: 虐待動物 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半年
漁農自然護理署

然後這個應該是以前的廣告( ?? ),因為後來在動物團體徵求修法後,對岸香港新的法令是:( 香港防止殘酷虐待動物條例169-3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9年第53號第3條修訂;由2006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詳情見:http://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169&Count=30&Expand=169.1#169.1 在第169章 第3條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

而台灣,關於動物虐待,公部門還在認為動物是不需要法律入刑的保護的呢....
引一段法務部在4 / 26立法院ㄟ發言( 相關連結可看這兒這兒,這兒文字超多,但希望鄉親們看看!):
另外一個理論是,如果要以刑事制裁,其行為必須具有刑事處罰的應刑罰性,虐殺或傷害動物是否具有應刑罰性、是否符合社會各界的期待或法律的感情,可能要加以考量,我們認為這可能沒有應刑罰性。而且刑事制裁的處罰必須因為法益受到侵害,比如國家的法益、社會的法益或個人的法益,我們不大了解虐殺動物到底侵害到哪一個國家所保護的法益。」

Mmmmmmmmmmm.....好吧,
胖子拿台灣與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行政特區( 阿?! )相比,這樣感覺起來不太愛台灣...
那麼手上的資料,東南亞有虐待動物入刑的資料還有:

馬來西亞:200 ringgit ( 貨幣單位 )或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行。
細節:LAWS OF MALAYSIA Act 647 ANIMALS ACT 1953 ,第44條

菲律賓:1000比索以上5000比索以下或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監禁
細節:1998年動物保護法(又名在菲律賓促進動物福利法)的罰則關於虐待或不當照顧、囚禁的罰則: (第八節)任何人違犯本法支各條規定,經法院最終審定,應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監禁,或1000比索以上5000比索以下之罰款。

如果鄉親你覺得南邊太熱,認為可以跟北邊一點的亞洲國家比,那麼說說日本吧...

日本:對虐殺動物處以1年以下監禁、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惡意遺棄或棄養,處以50萬日圓以下罰金。
細節: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 誰有完整的翻譯或英文版可以提供呢..熊熊找不到 )

嗯.....在東亞晃阿晃阿晃了幾個國家後,來看看我們國家台灣:

台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細節: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

嗯..........原來台灣國情在亞洲這些國家外阿 ,
在農委會已經大力宣導動物保護法、各縣市的長官們積極參與動保宣導,
地方相關動保員努力抓殘酷虐待虐待動物那麼多年後,殘酷虐待動物的新聞依舊時常聽聞.....

現在動物團體想要修改動物保護法,
希望以動保法入刑來避免( 恫嚇 )殘酷虐待動物的行為發生,

依照法務部的說法,原來,殘酷虐待動物在台灣,是符合社會期待的呢........... 囧
( 沈思...想到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對岸的香港... )

啊,說到這兒,我發現這隻CF我還沒貼網址,在鄉親們看完上次胖子的抱怨聲完畢後,來看這隻很電人的CF吧:
在YouTub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3bINge954w
在香港政府網站: http://www.isd.gov.hk/chi/tvapi/06_ag17.html

PS1: 其實上一篇「微罪不舉」的標題,胖子一時不查,搞錯這個詞在法律上的意義了 @@
但其實法務部官員的說法,其實也很貼切這四個字的排列組合,所以就不改了。

PS2:其實胖子要跟大家說一個小小的事實,有某些亞洲國家,例如韓國,因為國情,
他們殘酷虐待動物的刑罰是很輕的 ( 有吃狗的傳統 ),
但韓國的動物團體也是很努力的在推更進步的動物保護法,比好,不要比爛。
胖子以為,這真的是一個趨勢---關於完善的動物保護法;
你知道嗎?連大陸要求立法的聲音也慢慢起來了,動物是有必要需要用法律來保護的,
只是台灣官員認為動物其實不需要用法律保護,不知道是他們與社會脫節還是想法還是在200年前的歐洲,
我相信,我相信台灣的公務人員都是丁丁阿   ( 吶喊 )!

PS3:找到的他國法律資料也許有舊的或錯的,如果有鄉親手上有新的或正確的( 如翻譯 )也請提供,感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atnip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